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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3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38********,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了食用罂粟苗,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在自家院内大门东侧播撒罂粟种子。12月6日,杨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被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民警查处,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1460株。经鉴定,杨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相关书证;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涛

吴 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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