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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镇**村**组其家门口路南处的菜园内非法种植大量罂粟。2019年3月22日16时许,新蔡县公安局练村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家菜园内种植有大量罂粟苗,民警立即将罂粟苗铲除。经现场清点共790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查获罂粟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管理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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