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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文盲,务农,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沭阳县**乡**村**组自家院子内播种“大烟”种子,至2019年12月共生长出“大烟”2480棵(未开花结果)。2019年12月23日,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将其铲除。经鉴定,该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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