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村**号(现为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留守营管理处**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将罂粟种子播撒在北戴河新区留守营管理处**村**号自家院内南侧地里,任其生长。于2020年6月9日11时许,被西河南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刘某某家院内生长的疑似罂粟类植物共计539株,后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罂粟,属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目罂粟科罂粟属,为国家法律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登记表、毒品原植物现场取样笔录、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唐吉山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20]林鉴字第334号);
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云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由抚宁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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