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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将罂粟种子撒在自己院子里,2020年4月12日,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杨某某家门口时发现杨某某家中种植罂粟苗,后在村干部杜中长的见证下,民警跳进院内将未开花的罂粟苗铲除并清点,共计800棵,民警将罂粟苗扣押带回派出所后,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对自己非法种植罂粟苗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清点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2.证人杜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兰考县公安局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8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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