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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50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报告;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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