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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5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罗家寨,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因听信他人罂粟可以防治鱼病和治疗咳嗽的传言,便从同村村民肖某某处索要罂粟种子并撒种在其自留地里,该罂粟种子种植后于2020年4月份长大开花。公安民警工作时发现杨某某种植了罂粟植株,于2020年5月8日进行查处。经现场清点,杨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计571株。经鉴定,该毒品原植物里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工作证明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扣押、指认、辨认、抽样、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57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文

检察官助理:朱彤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罗家寨自家(电话:159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由公安机关扣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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