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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8********,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老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弥勒市**镇**村老村委会房屋的院子内种植了罂粟种子。2020年3月12日,该植物被弥勒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一共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650株。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鉴定,杨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5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弥勒市**镇**村老村委会,联系电话:135296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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