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6********,汉族,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0********,汉族,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被告人龚某某提供罂粟种子,由其丈夫杨某某在**镇**村**公园**生态园旁一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670株,并进行日常的浇灌、养护。2020年5月8日下午16时许,撮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场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杨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龚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杨某某、龚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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