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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门口西侧菜地非法种植罂粟植物,经清点,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206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属于毒品原植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种植的罂粟植物已被民警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罂粟植物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宏鑫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在其家中。

2.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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