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7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0时许,杞县公安局泥沟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杞县**乡**村巡逻时,发现该村村民杨某某家院内种植了大量罂粟苗,经侦查,系被告人杨某某种植。后在该村村干部的见证下,现场清查共有罂粟苗814株,被告人杨某某对此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等证书;2.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伟
检察官助理:彭阿永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杞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