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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5********,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和芒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芒瑞大道帕底村路段公开查缉时,将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号牌为云N*****的长安牌汽车内查获84mm全包装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8件,共计400条;84mm翻盖红塔山(经典100)卷烟5件,共计250条。经鉴定,查获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查获卷烟价值为人民币57000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娟

检察官助理:尹永田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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