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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阿林”,男,1984年****生,身份证号码5225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份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慈溪市**街道**村其经营的**饭店内,非法接受曹某某、何某某、吕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并将上述“六合彩”码单转报给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3部;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陈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月刚

检察官助理:马璐琪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路**号的租房候审(联系电话:1885848****);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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