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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进的各类伪劣香烟向路人进行售卖从中牟利,于2020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与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租住的本市官渡区**村**号**房间内查获待售的云烟牌、玉溪牌、红河牌等11类香烟共计499条零66包,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21116元,被告人杨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香烟;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价值人民币1211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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