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无烟草专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擅自收购烟叶囤积于普安县**镇**一自建房屋内,伺机将收购的烟叶出售。2019年10月底,杨某某以190元1包的价出售烟叶85包(每包100斤),获币16150元。
2019年12月26日普安县烟专卖局查获杨某某囤积的烟叶72040斤(36.02吨)及烟叶打包工具等。其中有6000斤系丁某某存放于杨某某处,请杨某某代为售。杨某某收购烟叶68600斤,收购金额为38192元。
2020年4月8日,杨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收购烟叶、销售烟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烟草专用打包机一台、电子秤三台、木制打包烟箱三个、麻片一千四百五十张、烤烟烟叶三万六千零二十千克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烟叶价值核算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范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收购、销售烟叶,去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弘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普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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