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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73********,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村委**组**号,现住址:瑞丽市**商城**栋**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瑞丽市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瑞丽韵达快递总部物流车一辆,并从该物流车上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承包的瑞丽市**商城服务部韵达快递网点,帮他人邮寄的各类卷烟31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卷烟,而为其提供邮寄卷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检察官助理:叶俊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89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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