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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3号

被告单位淮北**医院集团**分院,组织机构代码5********,单位地址宿州市桥区******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淮北**医院分院副院长,住宿州市埇桥区********室。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汉族,大学本科,淮北**医院集团**分院院长,安徽省宿州市人,住淮北**医院集团**分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锋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召集淮北**医院集团**分院领导班子成员找来院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为扩大经营,增加收入,在宿州市桥区**煤矿**村西大门北侧开设**义诊职工药房,由医院指派医生、护士轮流在该药房义诊、销售药品。2016年2月21日,该药房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业,非法经营药品,同年10月13日被桥区实诚监督管理局桃园工商所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自开业至被案发,累计销售医药总金额为871708.31元。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锋到宿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北**医院**分院和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871708.3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7年7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锋现取保候审,住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桃园**分院,联系电话:1395570****。诉讼代表人:孙铁,住宿州市埇桥区********室,联系电话:1890961****.

2.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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