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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 男,1981年****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291981********,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号,暂住张家港市******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 “中华”、“苏烟”、“利群”等品牌伪劣卷烟,后出售给李某某、杨某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9106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8年9月初至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杨某乙销售硬中华, 小苏烟等假香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金额达27400 元;

2018年2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李某某销售软中华、硬中华、小苏烟等假香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金额达57070 元;

2019 年1 月14 日, 张家港市烟草局在张家港市******号门口苏E2**** (杨某甲所有)的车内查获苏烟( 红山树) 100条、利群(软长嘴) 21条、中华(硬)0.7条。2019年1月14日张家港市烟草局在张家港市******号车库查获杨某甲所有的中华(软) 100 条、苏烟(红杉树)100 条、芙蓉王(硬)45条。以上两处共计查获香烟366.7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涉案价值人民币54636元。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 证人李某某、杨某乙、葛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江苏省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检验报告等。

5. 张家港市烟草专卖局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学东

助理检察官:崔晨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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