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于2013年7月22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9月9日、2016年3月23日在灵璧县**镇**街其牙科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灵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检查发现并分别被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在**镇**街其牙科诊所内再次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灵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发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7月21日被民警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灵璧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伟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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