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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组。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20年1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前郭县长山镇仿古楼西侧商企2楼开办“杨某某牙医诊所”,从事牙齿镶复工作。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前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又购买镶牙设备,从事诊疗活动。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军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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