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汇川区茅草铺**社区**组被害人龚某甲家中,采用针灸、中药喷洒等方法对被害人龚某乙实施诊疗行为,收取诊疗费8000元。同月11日,杨某某再次对龚某乙进行治疗过程中,龚某乙出现呕吐、劳累症状,至当日下午16时许送遵义航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法医验伤所依法鉴定,(一)龚某乙符合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继发性心肌病引起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二)死亡前多次反复针刺(针灸)、急性间质性肺炎(轻度)是龚某乙死亡的诱发、促进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2、接受证据清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龚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被害人龚某乙反复实施针灸、药物喷洒等治疗行为,对被害人龚某乙的死亡起到了诱发、促进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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