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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行医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宝鸡市**********号。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6月3日被扶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4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开办“杨某某中医痔疮专科”诊所,从事痔瘘专科诊疗活动。2018年6月份,被害人梁某某(女,殁年47岁)到杨某某开办的诊所治疗痔疮,杨某某对梁某某实施了挂线手术。手术后,梁某某病情未缓解,于2018年7月2日至7月12日在扶风县中医医院治疗,2018年7月12日至7月25日在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2018年7月27日至8月6日在长安医院治疗,2018年8月9日至8月19日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2018年9月21日至9月27日在扶风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月22日至1月26日在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9年1月27日,梁某某因病情加重返回家中后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是梁某某肛周脓肿的感染诱发因素,也是梁某某溃疡型结肠炎,继发重度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贫血(中度)、电解质紊乱、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后果的诱发因素,杨某某非法行医行为与梁某某死亡后果介入度为轻微原因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压计、听诊器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诊病历等;3.证人证言:韩某某、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扶风县卫生监督部门对杨某某行政检查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张建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9277****)。

2.案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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