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初中,水寨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4年7月1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8月13日被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长安区韦曲街办水寨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陕西雍和置业有限公司曹某某签定联建合同,水寨村村委会提供该村土地33亩,陕西雍和置业有限公司出资,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名建设“潏河•公园世家”住宅小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批准擅自将本村33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陕西雍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住宅小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多次对该项目进行阻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项目一直未真正停建,自2009年2月20日以来,已建成居民住宅多层6栋、高层3栋,并面向社会销售。后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宗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任职证明、联建合同;6.行政裁定书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该村33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10月20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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