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住尚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4月8日被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以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早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开车号为黑C****1的长安牌面包拉耿某某(已判决)等6人带铁锹等工具到虎峰林场西北沟处后,杨某某上山挖菜。中午下山后,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耿某某等人后,也参与了耿某某盗挖水曲柳幼树的犯罪过程。当日,耿某某等人共非法盗挖水曲柳幼树801株,经鉴定,涉案水曲柳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植物,林木总价值8,010元。
上述案件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犯耿某某等人的供述、检验报告、同案犯耿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修复损失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鹤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原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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