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双鸭山**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公司**经营所**居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雇佣李某某的收割机收割**经营所**施业区**林班自家承包耕地的庄稼,因雨水大,耕地边被冲出水沟,收割机无法越过水沟展开作业,被告人杨某某就用自带的小松王9952型油锯将耕地附近的林木伐倒,截成木段,垫到地边的水沟里,使收割机能进入耕地完成了秋收。经鉴定,现场被非法采伐的10株林木为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其中黄菠萝1株、水曲柳1株、榆树1株、落叶松1株、柳树1株、杨树2株、胡桃楸3株,合计立木蓄积1.9015立方米,出材1.5357立方米,被非法采伐的水曲柳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属于被子植物,木犀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非法采伐的黄菠萝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属于被子植物,芸香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经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881.00元。
经侦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森侦大队干警于2020年7月16日将被告人杨某某传唤到案,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小松王9952型油锯(橘红色);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经营所林木被非法采伐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关于杨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木恢复成本的鉴定、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
3.证人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双鸭山分局森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杨某某现场指认笔录、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国有林木10株,立木蓄积1.9015立方米,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黄菠萝1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非法采伐造成的林木损失,交纳扶植补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军
检察官助理:曹冠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经营所**居民委**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小松王9952型油锯(橘红色)一台。
本起诉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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