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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陈某某的挖机清理其位于钟山县**村“**”的植被时挖掉野生疑似樟树14株,杨某甲用割草锯将挖起的樟树截杆,部分堆放地上,部分运输到家里存放。经鉴定,杨某甲雇请挖机挖掉的14株疑似樟树均为香樟,属国家重点二级保护的树种。2020年4月21日杨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采挖、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14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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