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镇**村**组,自由职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系非法采矿,仍事先与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通谋,先后租赁“源林898”船、“鄂银河2188”船、“运达0606”船在长江岳阳临湘鸭栏水域及君山水域从非法采矿现场收购盗采的江砂三船共计5350吨,后此三船江砂被执法机关查获并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共计24.779万元:

1、2019年12月1日,杨某某用租赁“源林898”号船,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拍卖的砂。李某某给杨某某租赁的“源林898”船装载1000吨合法来源来的砂后,又让杨某某指令该船到长江临湘段鸭栏水域加载了2350吨由夏某某(已判决)借名“清淤”而盗采的江砂。

2、2020年6月,杨某某通过一范姓砂石代理与非法采矿的挖砂船联系后,于7月27日晚,租赁“鄂银河2188”号船从非法采砂船处收购了盗采的江砂1500吨;7月28日晚,杨某某又租赁“运达0606”号船从该非法采砂船收购盗采的江砂1500吨。

2020年7月29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拍卖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杨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检查、提取笔录:手机微信聊天提取笔录、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谋,收购非法采矿所得的矿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