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暂住白城市洮北区********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2018年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所经营的白城市**砂石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砂石,经勘测越界非法开采砂石60021.5立方米,根据白城市价格监督监察局价格认定结论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200,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现金交款凭证、情况说明、采矿许可证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越界开采砂石,价值1200,4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楠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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