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硅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9W,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地址科左后旗**国道东侧。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3231965********,系科尔沁左翼后旗**硅砂有限公司会计,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委**组**号,现住在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科左后旗**硅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07年7月19日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科左后旗工商管理局注册了科左后旗**硅砂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开始开采硅砂至2015年,采矿证于2015年到期。2018年4月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卫片发现科左后旗**硅砂有限公司有越界开采行为,经评估,非法采矿面积为13724.65平方米,开采量为14696.8立方米,非法开采硅砂价值为人民币19,1058.0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到科左后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证明、户籍信息、科左后旗**硅砂超层越界测量报告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科左后旗**硅砂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9,1058.00元,其行为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珊珊
附:
1.被告单位现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国道东侧;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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