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楼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技术区**幢**单元**室。2015年9月2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技术区**幢**单元**室经营淘宝店铺“雅特一”和“飞帆精工”(掌柜旺旺账号为“yycc1831879589ycyc”)期间,在未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浙江、广东等多地的不特定对象大量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至案发销售数量达3800余套,销售额达100万余元。其中,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售卖一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给淳安县的王某某,被私自安装在女同事卫生间实施偷拍裸体照片、视频,并在网上泄露,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淘宝订单详情、淘宝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戴某某、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晓亮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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