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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023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杨**路**号*栋*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0时许,在蒙城县**大市场*头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的皖S*****红色雪铁龙轿车内,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两人就支付租金和退还被租赁钢管的事情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杨某某从驾驶位车门下方工具箱内拿出一把带皮刀鞘的尖刀对着马某某身上进行划、刺,致马某某脸部、胸部、手臂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物证:作案工具刀具;3.被告人供述:杨某某讯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马某某询问笔录;5.证人证言:潘某某询问笔录;6.鉴定意见:(蒙)公司鉴(临)字【2018】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7.辨认笔录、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物证刀具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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