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楼**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9年因犯绑架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开发票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以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诈骗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候某某(另案处理)、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组织、勾结他人,形成以安某某、劳某某为首的两个专门诈骗汽车4S店的犯罪团伙,以高额分成为诱饵,通过微信中介在微信群和好友中寻找愿意提供身份证出面分期购车人员,隐瞒购车用途、虚构购车人身份信息,支付首付款将车辆骗出,低价转卖给专业收车的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郭某甲等人再依据诈骗嫌疑人提供合格证照片,找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又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和杨某某、巫某某(在逃)为其虚开汽车销售发票,通过的巫某某为其伪造合格证,之后郭某甲等将车以稍低于市场价卖出牟利。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安某某伙同候某某、桑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张某某的名义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白色大众途观L汽车,诈骗数额15万余元,诈骗得逞后,该团伙将车辆卖给郭某甲、贺某某等人,郭某甲、贺某某等人找董某某伪造合格证后将车卖出获利。
2、2020年5月30日,劳某某伙同郭某甲、汪某某、贺某某、汪某某等人,以王某某的身份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奥迪A6L汽车,诈骗数额二十二万余元,诈骗得逞后郭某甲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336036元)和伪造合格证将该车卖出从中获利。
3、2020年4月16日,范某某、安某某等人以李某甲的身份在**本田4S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本田CRV汽车,诈骗数额十三万余元,诈骗得逞后,该将车卖给郭某甲、贺某某、汪某某等人,郭某甲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183800元)后将车辆低价卖出获利。
4、2020年4月28日,安某某伙同范某某、候某某、洪某某等人,以高某某的身份在**本田汽车4S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本田CRV汽车,诈骗数额十三万余元,诈骗得逞后,该将车卖给郭某甲、贺某某、汪某某等人,郭某甲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183800元)后,将车辆低价卖出获利。
5、2020年4月28日,安某某伙同范某某、候某某、洪某某等人,以苗某某的身份在山西运城市本田汽车4S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本田CRV汽车,诈骗数额十三万余元,诈骗得逞后,该将车卖给郭某甲、贺某某、汪某某等人,郭某甲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180000元)将车辆低价卖出获利。
6、2020年4月29日,安某某伙同范某某、候某某、洪某某等人,以李某乙的身份在**大众汽车4S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诈骗数额十二万余元,诈骗得逞后,该将车卖给郭某甲、贺某某、汪某某等人,郭某乙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195000元)后,将车辆低价卖出获利。
7、2020年4月初,郭某甲伙同贺某某、李某丙、劳某某、李某丁等人,以杜某某的身份在**汽车4S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诈骗一辆奥迪Q5L汽车,诈骗数额二十万余元,诈骗得逞后,郭某甲伙同贺某某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328000元)和伪造合格证后,将车卖出获利。
8、2020年4月初,李某丙为谋取利益,经郭某甲介绍,以李某丙妻子李某戊身份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大众迈腾汽车,后由郭某甲找董某某虚开发票(开票数额195000元)后,卖给郭某丙获利。
9侦查机关在抓获董某某后,被告人董某某对虚开发票和伪造汽车合格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对董某某手机信息提取,又发现董某某贩卖虚开汽车销售发票92份,涉案金额986万余元,贩卖伪造汽车合格证177份。
10被告人刘某甲抓归案后,刘某甲对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提取刘某甲贩卖发票使用的手机信息提取,发现刘某甲贩卖虚开发票60张(其中四张以刘某甲注册空壳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开票金额共计1128万余元。
11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后,杨某某对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提取刘某甲贩卖发票使用的手机信息提取,发现杨某某贩卖虚开发票250张,共计475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购车手续、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发票、扣押清单表、发票开具明细、照片。
2.证人证言:郭某甲、李某丙、黄某某、证人李某已、程某某、舒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丁、刘某乙、孟某某、李某庚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伪造合格证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三被告人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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