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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2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89********,户籍地**:山东省黄岛区**路**号*楼**户**路*号*号楼*户,山东**电器公司职工,2019年10月17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7********,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街道**村**号),废品回收站。。2012年10月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6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6年7月8日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0月18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将本案补充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路**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6100元,收受废旧电缆321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1.13元/斤,共计至少6782元。

2、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李某某位于*路与*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3478元,收受废旧电缆183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0.8元/斤,共计至少3806元。

3、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李某某位于*路与*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5300元,收受废旧电缆278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0.71元/斤,共计至少5757元。

4、2019年8月26日20时,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李某某位于*路与*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1900元,收受废旧电缆100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0.67元/斤,共计至少2067元。

5、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路**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4280元,收受废旧电缆225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0.91元/斤,共计至少4704元。

6、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6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李某某位于*路与*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2730元,收受废旧电缆143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1.04元/斤,共计至少3008元。

7、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山东*电器有限公司院内仓库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电器有限公司放置此处的废旧电缆运至墙外面包车内。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废旧电缆运至**路**路北侧200米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每斤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7950元,,收受废旧电缆418斤。经鉴定,该日废旧紫红铜的价格为20.98元/斤,共计至少8769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7次,共计金额34913元。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次,金额共计34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收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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