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镇**路***号*幢*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3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3日补查后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4月13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5月12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和朋友陈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小区“找耍”。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蛟龙派出所民警郭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彭某某在****小区门口开展工作,见两人夜半时分进入小区,遂产生怀疑。郭某、王某某进入小区找寻杨某、陈某某,彭某某继续在小区门外蹲守。后郭某、王某某在小区内找到杨某、陈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警官证件,要求杨某、陈某某出示身份证件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怀疑郭某二人身份拒不配合出示身份证件,欲离开时与辅警王某某发生身体冲突,二人摔抱倒地,民警郭某在旁口头警告无效,见二人倒地抓扯的情况下对空鸣枪示警,杨某在听到枪响后走向郭某,并与郭某发生口角抓扯,郭某持枪制止杨某靠近,后辅警彭某某进入小区与王某某一起将杨某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采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6月5日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联系方式:1379562****/1377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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