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杨丽,女性,1979年**月**日1979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9********51303019790706712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渠县**镇**村**组**号渠县李渡镇玉河村6组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丽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杨丽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楼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占杨村其经营的“三妹中医养生馆”一楼,摆设2台自动麻将机开设一麻将赌场,招引聚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同年11月7日22时许杨丽经营的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丽和违法赌博人员黄少林、刘应龙、李长江(均已被行政处罚)等7人被现场抓获,在现场查获赌具自动麻将机2台、麻将2副、赌资1880元。至被查获,杨丽开设麻将赌场从中抽头牟取非法收入约1200元,到该赌场赌博参赌人员累计约2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有关材料、信息核查、现场照片;2.证人黄少林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杨丽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詹颖
检察官助理:刘佳文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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