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夜里,被告人杨某窜至曹县楼庄乡社保所,从该所服务大厅玻璃大门缝隙进入厅,盗走现金14600元,保险柜一个,价值400元。
2017年1月22日夜里,被告人杨某窜至民权县北关工商所,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芙蓉王香烟一条,经评估鉴定,价值为1830元,现金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沈某某、崔某某、高某某、牛某某、王某等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领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王国红
2018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被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2册;
3、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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