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夜里,被告人杨某窜至曹县楼庄乡社保所,从该所服务大厅玻璃大门缝隙进入厅,盗走现金14600元,保险柜一个,价值400元。

2017年1月22日夜里,被告人杨某窜至民权县北关工商所,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芙蓉王香烟一条,经评估鉴定,价值为1830元,现金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沈某某、崔某某、高某某、牛某某、王某等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领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王国红

2018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被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2册;

3、​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