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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滥用职权、受贿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靖宇县**牧业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街**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俊巍,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东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将案件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在担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在靖宇县扶贫办与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养殖合同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对合作企业的征信、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明知靖宇县万泷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林地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仍予以认可作为靖宇县1000万元扶贫资金的担保,不正当履行职责对养殖项目和扶贫资金进行监管,致使靖宇县201.4464万元扶贫资金遭到损失。

被告人杨某某在兼任靖宇县新农村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期间,于2015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甲承建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同年11月份,杨某某打电话向王某甲索要20万元,王某甲给其送去15万元现金。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期间,于2016年7、8月份,非法收受王某甲10万元现金,后杨某某在王某甲承揽相关扶贫工程时为其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期间,于2016年春节前,**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有具体请托事项,非法收受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期间,于2016年春节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有具体请托事项,非法收受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于2016年4、5月份,非法收受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于2017年4月份左右,非法收受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期间,于2017年端午节前,因为给靖宇县三茂盛特色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木耳种植项目拨付扶贫资金提供过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人民币1万元。

2018年8月17日,杨某某向调查部门主动上交受贿所得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委托养殖合同等: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严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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