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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丁某某组织非法聚集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无前科。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翠琴,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号**单元**室。2016年10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小区**号楼**厅。无前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房。无前科。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57********,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海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 6月19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19日释放;2010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14日释放。2019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姜翠琴、范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田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海强、刘某某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等人以要求罢免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村委会主任罗某某、书记郑某某,要求对村委会账目进行审计等事项为由,在赤峰市松山区纪委监委已对罗某某、郑某某立案审查、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政府已做出处理意见的情况下,为给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表达诉求,自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姜翠琴、范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田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海强、刘某某等人通过在微信群内发消息、录音喊话等方式,多次煽动、组织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数百名村民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村委会、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政府、赤峰市政府等地,采取长时间滞留、静坐、围堵、喊口号等方式非法信访,严重扰乱了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村委会、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政府、赤峰市政府等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并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乙、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姜翠琴、范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田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海强、刘某某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姜翠琴、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田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海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姜翠琴、李海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0月25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丁某某、姜翠琴、范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翟某某、田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海强、刘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机十三部;

4.移送光盘六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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