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林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6********,汉族,文盲,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
被告人丁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
上述两被告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4日经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2月24日退回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于2015年7月共同出资2700元的价格从丁某乙手中购买了丁某乙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小地名“梭衣冲”山林的杂木。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山林内的杂木予以砍伐用于烧制木炭。经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认定,**乡**村**组杨某甲、丁某甲滥伐阔叶组活立木小班蓄积为83m3。
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接到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怀化市鹤城区**乡**村部向该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林木调查报告;
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具有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晓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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