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在平阳县**镇**街**号开设赌场,以“四副头”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3000余元。2020年1月20日,平阳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0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1430元,并将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2月8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白某某、谢某甲、郑某某、丁某乙、杨某乙、谢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丁某甲、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9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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