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金融刑诉〔2018〕22号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弄**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女,1953年**月**日生,上海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
被告人杨某甲(化名杨某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78********,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某某公司经营**,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17年11月14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6日间,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共对外签发了11张空头支票或印章不符的违规支票,且在该公司开出第一张违规支票时,交通银行**支行即告知该公司经营**杨某甲该支票属无效支票,并告知其将其余违规支票交至银行,但杨某甲并未将其公司所持有的违规支票上交银行处理。2017年1月9日,上海交通银行**支行对上海某某公司所持有的支票进行强制注销,并告知到杨某甲,再次要求其将支票上交至银行,但杨某甲口头表示明白后仍未将支票上交银行。
被告人杨某甲在被交通银行**支行告知其公司支票被注销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4月28日、5月11日,两次以支票付款的方式,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共计54台戴尔牌电脑,价值人民币245700。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以同样手法,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购买16台戴尔牌电脑,价值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杨某甲将上述70台电脑对外进行销售后逃匿。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上海站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崔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二人分别系*乙公司的**及销售人员,2017年4月28日、5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化名杨某丙,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54台电脑,并向*乙公司支付了两张被银行注销的支票。该公司报案后,*乙公司收到被告人杨某甲打入的货款10万元。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交通银行**支行的综合柜员,*甲公司在该行有开户,2015年3月至2017年*甲公司先后开出11张违规支票,2017年1月9日该银行电话告知杨某甲已将*甲公司的支票强制注销,并要求杨某甲将支票缴回。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及报案书,证明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以*甲公司名义向上海*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16台电脑,并向*乙公司支付了一张被银行注销的支票。
4、交通银行支票三张,证明*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开具支票的事实。
5、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经交通银行查询,涉案的支票已被注销的事实。
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甲公司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账户内仅有50余元。
7、涉案支票查询情况及违规支票查询情况,证明*甲公司在2015年、2016年间有多次违规签发支票情况,以及涉案的支票处于未缴回注销状态。
8、退票通知,证明*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的支票遭到银行退票,理由为凭证号码已注销。
9、销售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手机截屏等,证明*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电脑等情况。
10、单位现金存款凭证,证明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货款10万元。
11、档案机读材料,证明*甲公司的情况
12、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乙公司、*丙公司的情况。
1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和身份情况。
1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系**经营**,*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共计购买70台电脑,并开具了三张已被银行注销的支票。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废的票据,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琦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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