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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严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街**号。杨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15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令狐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3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6********,仡佬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提议从事放贷行业敛财,三人一拍即合,并每人出资16000元作为放贷本金开始运作,被告人杨某甲在网上注册“捷城金融工作室”以其名义发布放贷广告,招揽借款人。后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遂步将被告人李某甲、令狐某甲、蒋某某、谢某某发展为组织成员,形成以被告人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令狐某甲、蒋某某、谢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固定犯罪组织。组织成立之初,被告人杨某甲向其他组织成员传授放贷方法,指挥组织成员实施放贷活动,同时分工由被告人严某某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料,被告人郑某某负责管账,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追债。被告人杨某甲对放贷经济收入分配占股35%,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各占股25%,被告人李某甲占股15%。为方便催收欠款,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组织将在校大学生作为主要放贷对象,主要针对贵安新区大学城大学生进行放贷。该犯罪组织在网络平台发布放贷广告,在贵安新区大学城张贴放贷广告、卡片以及通过同行介绍招揽学生向其借款,一旦有学生借款,杨某甲犯罪组织遂向学生索取身份证、学信网信息、父母、同学电话等基本信息,让借款人在“米房”、“今借到”等网络平台打电子借条,然后先扣除利息通过微信、支付宝将借款本金支付给借款人,规定借款人在7天之内还款,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杨某甲犯罪组织则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续期费”续期7天,续期满借款人如果仍还不上,杨某甲犯罪组织则要求借款人再次支付“续期费”续期,借款人因无力支付高额续期费及借款本金,杨某甲犯罪组织则主动向借款人推荐该组织其他成员,让借款人向该组织其他成员借款以支付上一出借人的续期费及本金,借款人向该组织其他成员借款偿还上一出借人续期费后,为支付本次借款产生的“债务”又再次向该组织其他成员或又被迫向他人借款用于偿还本次借款产生的续期费及本金,以此类推,以此手段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偿还续期费及本金,杨某甲犯罪组织则通过微信聊天威胁、拨打借款人本人及家人、亲属、同学的电话进行威胁、辱骂、骚扰,或公然到学校找到借款学生实施威胁、辱骂以及将学生强行带走非法拘禁以逼迫还债,甚至不惧借款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气焰极其嚣张。部分学生家长不堪杨某甲犯罪组织的威胁、骚扰被迫卖房为子女偿还高额债务,部分学生因不堪其扰而缀学甚至产生轻生念头。杨某甲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贵安新区大学城称霸一方,在大学城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教学秩序。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杨某甲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上述手段对高某某、安某某、杨某乙、周某某等47名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聚敛钱财用于支付共同生活开支及在组织成员之间分配,并于案发时已经在贵安新区大学城附近投资酒店,准备扩大规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初,江苏泰州学院学生高某某向郭某甲(另案处理)借款,因还不上郭某甲(另案处理)的债务,郭某甲(另案处理)推荐高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来偿还其债务。高某某又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归还郭某甲(另案处理)。后因高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杨某甲规定的高额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通过微信、电话骚扰的手段对高某某本人及家人进行威胁,逼迫还款。高某某父母因担心其子安危,将苏州老家房产变卖及并向亲戚朋友借钱偿还被告人杨某甲债务。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获取非法所得41622元。

(2)2017年,贵州省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安某某因沉迷网上赌博,向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等人借款,并按杨某甲的要求归还高额续期费和利息。后因安某某无力归还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的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到安某某学校将其带到被告人郑某某在贵阳市花果园的出租房,被告人杨某甲用电棍击打安某某,逼迫安某某还债,否则不允许其离开,安某某被迫又向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推荐的令狐某乙借款归还杨某甲的欠款才得以离开,但仍然未还清杨某甲的债务。后安某某担心家人发现其欠款的事,遂退学回到凤冈县的家中,被告人严某某、李某甲其后又到凤冈县找到安某某继续索要欠款。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获取非法所得20105.20元。

(3)2017年4月底,贵州大学学生杨某乙的同学用杨某乙的身份证以杨某乙的名义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杨某乙的同学在借款后失去联系,杨某乙遂帮其同学还款,向杨某甲支付续期费,后杨某乙因为无力偿还,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将杨某乙从学校带至杨某甲在腾龙湾的租住房扣留要求杨某乙还款,并到贵阳市花果园杨某乙姑父的住处张贴威胁标语,杨某乙因不堪骚扰被迫辍学参军。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获取非法所得19621元。

(4)2017年10月,贵州省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周某某在读书期间,看见其学校里张贴贷款的广告单,周某某遂添加广告单上的微信为好友,该微信名称叫“阿六”。周某某向“阿六”借款,借款到期后,周某某无力偿还,“阿六”将被告人杨某甲的微信推荐给周某某,周某某添加杨某甲的微信向杨某甲借款归还“阿六”的欠款。被告人杨某甲的借款到期后,周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杨某甲又介绍周某某向其他人借款用于归杨某甲本人债务的续期费,周某某债务被不断垒高。2017年11月8日下午,周某某学校组织篮球比赛,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在篮球场上找到周某某当众将其带走,带至杨某甲等人在贵阳市花果园的出租房扣留,威胁还款。当晚22时许,周某某父亲赶到贵阳市花果园,周某某父子和被告人杨某甲在花果园派出所达成还款协议。2017年11月18日,周某某父子在清镇市云职路派出所将现金22000元还给杨某甲。扣除此前杨某甲实际支付给周某某的借款,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获取非法所得22381.20元。

(5)2017年,贵州省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欧某某因沉迷网上赌博,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后欧某某因无力支付杨某甲债务的续期费及借款本金,杨某甲向欧某某推荐周某乙、王某甲给欧某某,欧某某向周某乙、王某甲借款用于支付被告人杨某甲债务的续期费。周某乙债务到期后逼迫欧某某还款,欧某某又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用于支付周某乙债务的续期费及本金,不断被垒高债务。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及周某乙等人向欧某某本人及家人、朋友、同学打电话发短信进行威胁、骚扰,逼迫还款。2018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将欧某某带到贵阳市花果园被告人严某某的出租房,被告人杨某甲用电棍对欧某某进行威胁,要求欧某某还款。2019年年初,被告人杨某甲在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对欧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后欧某某因不堪骚扰被迫缀学。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获取非法所得30396.66元。

(6)2018年期间,南京理工大学学生杨某丙多次向郭某甲(另案处理)借款,到期后因杨某丙无力还款,郭某甲(另案处理)让杨某丙向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借款,杨某丙又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用以归还郭某甲(另案处理)的债务。后因杨某丙无力支付被告人杨某甲债务的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又让杨某丙向被告人令狐某甲、谢某某借款以归还其债务,杨某丙又在被告人令狐某甲、谢某某处产生新的债务及利息。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电话威胁、辱骂的手段逼迫杨某丙还款,杨某丙父母因担心其子安危,举债为其子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令狐某甲、谢某某获取非法所得37040元。

(7)2018年6月,贵州财经大学学生韦某某因无钱还网贷,向李某乙(另案处理)借款,李某乙(另案处理)将被告人杨某甲的微信推荐给韦某某,韦某某遂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杨某甲债务还款期限届满,因韦某某无力还款,杨某甲又推荐被告人令狐某甲给韦某某,韦某某又向令狐某甲借款还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令狐某甲债务到期后,韦某某又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偿还被告人令狐某甲的债务,其后又向被告人蒋某某借款归还杨某甲债务,不断被垒高债务。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通知韦某某父母相威胁逼迫韦某某还债,韦某某因害怕被告人杨某甲到学校去找他,遂不敢返校。被告人杨某甲、令狐某甲、蒋某某获取非法所得22740元。

(8)2018年7月,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娄某某经朋友推荐,向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借款,后娄某某因无力支付续期费,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给娄某某父母进行威胁,并且到娄某某父亲的工作单位进行骚扰,逼迫娄某某父母为其子还款。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获取非法所得6000元。

(9)2017年10月,学生刘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刘某甲推荐被告人严某某,刘某甲又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归还其欠杨某甲的债务。在此期间,为逼迫刘某甲还款,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对刘某甲进行威胁。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李某甲获取非法所得17358元。

(10)2017年12月,学生毕某某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严某某向毕某某推荐被告人杨某甲和令狐某甲,毕某某又向被告人杨某甲、令狐某甲借款归还其欠严某某的债务。在此期间,为逼迫毕某某还款,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微信对毕某某进行威胁。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令狐某甲获取非法所得16645元。

(11)2018年6月,贵州学院学生蔡某某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微信对蔡某某进行威胁,获取非法所得7500元。

(12)2018年11月,贵州商学院学生王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告人严某某推荐给王某甲,王某甲又向严某某借款归还其欠杨某甲的债务。在此期间,为逼迫王某甲还款,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微信对王某甲进行威胁。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9861元。

(13)2018年12月,学生翟某某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严某某向翟某某推荐被告人杨某甲,翟某某又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归还其欠严某某的债务。在此期间,为逼迫翟某某还款,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微信对翟某某进行威胁。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获取非法所得49400元。

(14)2018年12月,刘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对刘某甲进行威胁,逼迫其还款。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6062.40元。

(15)2019年1月,学生耿某某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微信对耿某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严某某获取非法所得6208元。

(16)2019年2月,学生赵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对赵某某进行威胁,逼迫其还款。被告人杨某甲获取非法所得6800元。

(17)2019年2月,学生陈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贯及利息,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对陈某甲进行威胁,逼迫其还款。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获取非法所得3954元。

(18)2019年3月,学生吴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吴某甲推荐被告人令狐某甲,吴某甲又向被告人令狐某甲借款用于归还其欠被告人杨某甲的债务,为逼迫吴某甲还款,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对吴某甲进行威胁。被告人杨某甲、令狐某甲、谢某某获取非法所得7492元。

(二)诈骗罪

(1)2017年5月,学生杨某丁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杨某丁推荐被告人郑某某,杨某丁又向郑某某借款归还其欠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骗取杨某丁19563.80元。

(2)2017年6月,吴某乙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严某某向吴某乙推荐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吴某乙又先后向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借款归还其欠严某某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骗取吴某乙39077.12元。

(3)2017年7月,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田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和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田某某1400元。

(2)2017年10月,王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和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王某乙推荐被告人严某某,王某乙又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归还其欠被告人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骗取王某乙2250元。

(4)2017年11月,贵州商学院学生彭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彭某某推荐被告人严某某,彭某某又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归还其欠被告人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骗取彭某某11089元。

(5)2017年11月,朱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朱某某7950元。

(6)2018年3月,学生郭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郭某乙2100元。

(7)2018年3月,吴某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吴某丙3000元。

(8)2018年4月,学生杨某戊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杨某戊推荐郭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戊又向郭某甲(另案处理)借款归还其欠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骗取杨某戊3200元。

(9)2018年4月,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余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余某某2300元。

(10)2018年4月,学生黄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黄某甲18800元。

(11)2018年4月,杨某己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杨某己5700元。

(12)2018年4月,张某甲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张某甲推荐被告人严某某和令狐某甲,张某甲又先后向被告人严某某、令狐某甲借款归还前一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令狐某甲骗取张某甲55002元。

(13)2018年5月,乔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乔某某推荐被告人令狐某甲,乔某某又向被告人令狐某甲借款归还其欠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令狐某甲骗取乔某某84818元。

(14)2018年6月,学生戴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戴某某推荐严某某,戴某某又向严某某借款归还其欠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骗取戴某某2900元。

(15)2018年9月,学生单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杨某甲骗取单某某22590元。

(16)2018年9月,学生丁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丁某某推荐被告人严某某,丁某某又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归还其欠被告人杨某甲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骗取丁某某10181.20元。

(17)2018年11月,贵州大学学生张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张某乙推荐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令狐某甲,张某乙又先后向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令狐某甲借款归还前一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令狐某甲骗取张某乙61539元。

(18)2018年12月,学生蔡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向蔡某某推荐被告人令狐某甲,蔡某某又向令狐某甲借款归还被告人杨某甲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令狐某甲骗取蔡某某27600元。

(19)2018年12月,殷某某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被告人严某某向殷某某推荐被告人杨某甲,殷某某又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归还其欠被告人严某某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骗取殷某某4890元。

(20)2019年1月,黄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黄某乙53877元。

(21)2019年1月,学生张某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张某丙1450元。

(22)2019年1月,赵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赵某某50579.09元。

(23)2019年2月,学生黄某丙向被告人严某某借款,因无力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严某某向黄某丙推荐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黄某丙又向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借款归还其欠严某某的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骗取黄某丙51513元。

(24)2019年3月,学生刘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邓刘某乙6200元。

(25)2019年3月,学生陈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杨某甲骗取陈某乙2700元。

(26)2019年3月,学生孔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被告人杨某甲骗取孔某某2100元。

(27)2019年4月,郭某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并按照杨某甲的规定支付续期费及利息,杨某甲骗取郭某丙149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4月,贵阳学院学生张某丁因急需用钱,向网络平台公司借款,为归还借款,2017年9月,张某丁在贵安新区大学城附近找到杨某甲,向杨某甲借款20000余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录制借款视频。后因张某丁无力支付续期费及高额利息,2017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将张某丁从贵阳市花果园带至四人在花溪区腾龙湾的租住房扣留,要求张某丁归还欠款。次日早上09时许,张某丁打电话报警,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平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张某丁及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带到派出所处理,经民警协调后,几人离开派出所。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随即又将张某丁带回腾龙湾租住房继续扣留,逼迫张某丁归还欠款。当晚20时许,张某丁的朋友张某戊到花溪区腾龙湾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租住房接张某丁,被告人杨某甲仍不允许张某丁离开,张某丁的朋友张某戊到平桥派出所再次报警求助,并将民警带至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扣留张某丁的出租房现场,张某丁才得以离开。

二、个人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9日凌晨,陈某丁到贵州省务川县鸿福足疗城洗脚,并在足疗城大厅留宿,将其一部vivo手机放置在床头柜上。被告人谢某某当日凌晨也在该足疗城大厅陈某丁旁边床位留宿。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趁陈某丁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的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外壳及电话卡拔出扔掉,之后随即离开足疗城,坐车到该县桃符化工厂附近早餐店吃早餐,并将手机放在早餐店里充电,告之店主其稍后返回取手机。经价格认证,陈某丁被盗vivoX27手机价值25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3.抓获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5.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6.书证;7.证人证言;8.辨认笔录;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0.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蒋某某、令狐某甲、谢某某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活动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刑事责任;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令狐某甲刑事责任;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刑事责任;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敲诈勒索数额为361727.66元、诈骗数额为564219.2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严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9475.66元、诈骗数额为238441.3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98504.06元、诈骗数额为171692.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数额为87480.86元、诈骗数额为100616.1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令狐某甲敲诈勒索数额为83917元、诈骗数额为22895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48756.4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86154元,数额巨大。从上述被告人住处查获并扣押的手机、电脑、印章、车辆等物品是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从被告人李某甲手机微信钱包余额中扣押的5876.33元以及从李某戊、雷某某处扣押的酒店租金66629元是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以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某、令狐某甲、蒋某某现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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