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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严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6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农民,暂住甘肃省兰州市**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2014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甘谷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巷**号。2014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甘谷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巷**号。2014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甘谷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号。2014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严小东、杨某乙、舒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2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舒某某伙同“永永”(另案处理)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何某某强行带至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一招待所内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11时许,然后又将何某某带至天水。同日22时,四嫌疑人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回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文化宫附近时,被害人何某某借故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舒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舒某某无视刑律,伙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10月23日

附:1、案卷四册,起诉书十七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舒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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