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三二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材销售员,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绰号‘文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案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约李某甲到钟祥市柴湖娱乐城KTV999包房,要求李某甲对2016年5月殴打自己的事情进行赔偿,遭李某甲拒绝,二人因此发生矛盾。被告人严某某、杨某甲和杨青云、“虎子”(另案处理)等人遂把李某甲拖拽出包房,将李某甲推上杨某甲停在柴湖娱乐城门口号牌为鄂H****5的猎豹越野车。杨某甲驾驶车辆,严某某和杨某乙、“虎子”将李某甲控制在后排座,将李某甲带至汉江大堤大同段。在汉江大堤上,杨某乙将李某甲按住,杨某甲用拖鞋打李某甲头面部,严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甲头部,李某甲仍拒绝赔偿。杨某甲等人遂将李某甲带到钟祥市长滩镇欲向李某甲哥哥要求赔偿。至当日18时许,杨某甲等人才让李某甲离开。经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汽车博览城**室被抓获;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柴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李某甲伤情照片、电话呼叫情况截屏、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杨某丙、兰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钟祥市公安局勘验、辨认笔录;6.钟祥市柴湖娱乐城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小燕
检察官助理:徐倩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钟祥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39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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