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身份证号码5227291993********,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浦口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镇**社区**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身份证号码511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秦淮区**巷**号**公寓*甲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卖淫,于201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获取嫖客信息,多次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取一定比例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陈某某在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885号南京双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吴某某卖淫。
二、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公寓*乙房间,以130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卖淫。
三、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公寓*甲室,以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卖淫。
四、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郭某某在本市浦口区**景**幢**室,以500元的价格向祁某某卖淫。
五、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公寓*丙室,以5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卖淫。
六、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室,以6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卖淫。
七、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邵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巷**号**公寓*乙室,以1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淫。
2019年9月20日、9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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