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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如东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暂住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新村**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3********,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对上述被告人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使用手机即时通讯“城信”软件建立聊天群,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城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持续组织“牛牛”方式的网络赌博活动。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城信”软件中,使用昵称为“保时捷”的城信账号建立聊天群,并拉人进群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杨某甲在城信群中发城信红包,参赌人员以各自抢到红包的点数按规则进行赔付,同时被告人杨某甲以群主和发包手的身份对参赌人员抽头渔利。后被告人杨某甲跟被告人何某某讲明以“牛牛”的方式组织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何某某在被告人杨某甲不空的情况下使用昵称为“凯迪拉克”“奋斗999”的城信账号继续在群中发包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二人在发包期间各自抽头。

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获利3万元余元,被告人何某某获利3000余元。

2.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施某某用昵称为“我是传奇”的城信账号,建立聊天群并拉人进群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告人施某某让被告人姚某某、杨某乙分别使用城信昵称为“。”、“滴滴代驾”的账号发包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施某某使用城信“我是传奇”账号进行发包抽头、管理赌博群运营,所有抽头均被告人归施某某所有。

被告人施某某、姚某某与杨某乙累计抽头渔利3.7万余元,实际获利2.2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均系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并检查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城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城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部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乙、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乙、姚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施某某、杨某乙、姚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

3.所扣押财物现暂存于如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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