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中心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中心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中心楼面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曾用名杨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98********,侗族,初中文化程度,***休闲中心前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中心财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休闲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丙、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起,被告人杨某甲、何某甲接手经营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的***休闲中心(以下简称“休闲中心”),并先后招募王某某、杨某戊、胡某甲、胡某乙等女子在该中心从事卖淫活动,由杨某甲负责休闲中心全面管理,何某甲负责休闲中心财务运作,并雇用被告人何某乙负责休闲中心日常管理和技师调度,雇用被告人杨某丙负责前台收款,雇用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财会工作,雇用被告人沈某某负责技师考勤和培训,雇用被告人王某某对技师进行“调情”培训,其中何某乙、杨某丙、刘某某还负责为休闲中心卖淫活动向技师通风报信。2020年5月28日凌晨,上述人员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杨某丙、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丙、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麦幸景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杨某丙、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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