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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启东市人,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于2019年2月1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启东市人,住启东市********号。被告人俞某某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于2018年11月12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夫妇于判决之日十日内共同归还薛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甲、俞某某未向薛某某偿还本息。2018年5月14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杨某甲、俞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同年9月2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杨某甲、俞某某名下汽车一辆,并将杨某甲、俞某某列为失信人员,但二人未按照要求将查封的汽车及时交到法院。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将位于启东市**镇**公司部分厂房出租给朱某某,收取租金5万元。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又收取朱某某租金20万元。其二人在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未将上述财产申报至法院,私自将钱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缴纳社保、日常开支等,致使启东市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2020年1月3日,薛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甲将其厂房使用权及收租权转让给薛某某,薛某某对杨某甲、俞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俞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启东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在江西省新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朱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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