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三帅,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原籍,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原籍,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三巷涮铜火锅吃饭喝酒,酒后因结账问题与该店老板杨某乙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先扇了王某某一耳光,又扇了杨某乙一巴掌,随后王某某从饭店冰柜取出一瓶啤酒打在杨某乙头上,将啤酒瓶打碎,又继续持破碎的酒瓶向杨某乙背部戳,致杨某乙背部、肩部多处刺伤后逃离现场。杨某乙被打后让饭店服务员李某某报警,被告人刘某某扇了李某某一巴掌,被告人董某某冲到李某某面前,言语威胁李某某,李某某因害怕未敢报警,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离开饭店,老板杨某乙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准备离开的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时,遭到三人无理谩骂推搡,随后郭杜派出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欲将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三人强行带离时,遭到激烈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脚踢民警赵某某的腹部和腿部,被告人刘某某将民警陈某某踢倒在地,致使陈某某左手掌及肘部擦伤,被告人董某某将辅警甘某某右手环指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
5、执法记录仪;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董某某分别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执法记录仪光盘二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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