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兰西县**局**股股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社区**路**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9日,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杨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小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社区**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9日,经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刘某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22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日11时许,为索要债务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杨某甲唆使,组织其母亲庞某某(已判刑)与其外甥女曹某某到兰西县**乡**屯被害人王某甲家索要债务。在索要未果情况下,刘某某在杨某甲的授意下,指使庞某某、曹某某滞留在王某甲家不走,在二人拒绝离开的情况下王某甲向兰西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同日22时许,**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某甲家住宅外劝说二人离开,二人仍滞留在王某甲家。同年11月2日8时许,**派出所民警将曹某某行政拘留,但庞某某仍滞留在王某甲家。同日下午,在杨某甲的唆使下刘某某又指使曹某某的奶奶万某某来到王某甲家,2014年11月3日10时许,经**派出所民警与万某某、庞某某沟通并释放曹某某后,二人方离开王某甲家。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于2019年6月2日分别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西法院调取庞某某、万某某卷宗、兰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转包土地合同两份、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捕经过等;
2.证人杜某某、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杨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为索债,唆使庞某某、万某某非法侵入王某甲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是行为的组织者、教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西县**社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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